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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03:14 股吧网页版
丰元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部门或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
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部门或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部门或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加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部门或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内审机构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内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
业务的审计事项。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
度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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