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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03:14 股吧网页版
丰元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所有商品期货
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
外市场进行;只允许与具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
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
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组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
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
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
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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