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8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 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3
二、 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6
三、 结论意见......7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Haide 3rd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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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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