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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恩捷股份”)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 8 号云南
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恩捷新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
路 8 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回购价格的议案》;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于 2024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7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2,406,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536%(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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