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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27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 7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公司”或“恩捷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增持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四)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增持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就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增持计划参与人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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