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 11 号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C 座 9 楼 901 室)如期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05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12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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