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
文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4 年 10 月
FANGDA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真 Fax: 86-21-5298-5599
24/F,CentreTwo, HKRITaikoo Hui
288 ShiMeng Yi Road
Shanghai, 200041,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路畅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市
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8 月3 日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
一日止(即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止)期间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事宜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 核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中国法律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二) 核查期间
根据《深圳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