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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5 19:19:05 股吧网页版
东方中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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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东方中科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方中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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