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497 号
致: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
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5 月 5 日,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12 月 22
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
2.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33 号”文核准,同意公开发行新股
不超过 3,600 万股;并经深交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29 号)同意,公开发行的 3,600 万股股
票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凯中精密”,股票代码“002823”。
(二)公司有效存续,其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1.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2020833Q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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