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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4 15:55:17 股吧网页版
和胜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监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公司股份。若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监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监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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