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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且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核并且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且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以后,新任委员在公司董事会会议结束以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其负责主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以后备案并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且形成书面材料;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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