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9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区别无意过失和明知故犯,工作失误和失职渎职,探索实践和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合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公司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执行不力,未及时有效落实整改任务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无合理商业理由严重低于成本报价,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及工程相关物资和服务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六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
(七)违规委托代持股权的。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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