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股份制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适用法律;
(四)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者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的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董事任职的基本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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