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其实施,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等,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如涉及时)进行定期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
(五)负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就提议聘请或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作出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审核公司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七)针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事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供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同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相结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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