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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4 20:19:15 股吧网页版
力盛体育: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三次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三次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2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力盛体育”)会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核实并制作完成问询函回复,并根据要求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披露。

现将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正文 宋体

对本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3
问题 2......46
问题 3......100
其他问题......155

问题 1

本次募投项目之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将开发一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运动管理平台,通过对用户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供运动建议和管理服务,该平台将集成社交功能,用户可以在平台上与其他用户交流和分享运动心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动漫游戏开发、互联网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文化推广、文化传播、广告设计、代理、发布。发行人的数字体育业务包括校园体育教育。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游戏开发和运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及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2)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3)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的相关情形,是否合法合规;(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游戏业务,如是,说明从事游戏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报告期内运营的游戏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游戏上线时间及完成审批或备案时间是否一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5)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或涉及教培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
政策的要求;(6)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业务,发行人是否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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