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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9:05:15 股吧网页版
瀛通通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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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892 号

致: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参加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瀛通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晖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湖北
省咸宁市通城县经济开发区玉立大道 555 号)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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