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2 名股东代表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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