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2 18:40:33 股吧网页版
伟隆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DHH LAW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461号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结论意见......1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461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伟隆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张明波、马龙飞律师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
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次发行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无关之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和保证,本所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