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492号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伟隆股份、公司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492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伟隆股份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伟隆股份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1
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伟隆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回购数量、价格及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隆股份为本次调整回购数量、价格及预留部分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隆股份本次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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