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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4 16:37:09 股吧网页版
伟隆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5


股票代码:002871 股票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6

债券代码:127106 债券简称:伟隆转债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98号)同意,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26,971.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2,697,1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7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74,189.6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35,810.3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4)第 00002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 532903306010001 智慧节能阀门建设项目

司青岛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 8110601011801776977 智慧节能阀门建设项目

司青岛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2903306010001,截止2024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11,485.52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节能阀门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1,485.522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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