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5 23:42:03 股吧网页版
ST天圣: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度审计报告

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2024]京会兴专字第 00830014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公司”)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天圣制药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2024]京会兴审字第00830012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的内容

如[2024]京会兴审字第 00830012 号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天圣制药公司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 2019 年 5 月提起诉讼。依据起诉书,天圣制药公司已经对自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
整。2020 年 3 月 20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对天圣制药公司和被告人刘群下达了一审判决。天圣制药公司及
刘群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1 年 12 月 29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
裁定书》【(2020)渝刑终 73 号】终审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3年 12 月,天圣制药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已退还)。控股股东刘群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中对其个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

由于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未能就涉案及追溯调整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所做调整以及涉案方关联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23,074,95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5,512,720.35 元的完整性。

二、 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
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其中第二项情形为“(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天圣制药公司于 2019 年 5 月接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刑诉
【2019】52 号起诉书,起诉书内容包括天圣制药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