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已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前海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国际仲裁大厦 17 层 1710-1712
电话(Tel):(0755)86703090 邮编:518052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 10
三、结论意见......10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美格智能、公司 指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注销 指 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事项
《激励计划》 指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炜衡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炜衡律师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0 年度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数字存在小数时均只保留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炜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炜衡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炜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炜衡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及炜衡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炜衡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律师行业对有关事实和法律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炜衡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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