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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7 19:24:33 股吧网页版
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8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四) 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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