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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热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Q/BJT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JT-201.03-09-202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 京 京 能 热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布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2
6 检查与考核 ......6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公 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 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本标准由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本标准起草人:李雷雷

本标准审核人:陆文婷

本标准复核人:谢凌宇

本标准批准人:付 强

本标准于2015年8月首次发布,2021年4月第一次修编,2024年8月第二次修编。

监事会议事规则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证上〔2024〕33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2023〕114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3.1 监事会

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
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3.2 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 职责
4.1 监事会
4.1.1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1.2 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
4.1.3 对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及发表意见;
4.1.4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必要时,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4.1.5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1.6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4.1.7 发现公司董事会所做出的关联交易决定有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并向股东会报告;
4.1.8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4.1.9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1.10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1.11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2 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3 监事

参加监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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