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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完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特制定《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明显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法定网站
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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