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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8:46:46 股吧网页版
川恒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
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
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需进行对外投资的,
需事先按照公司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如下:

(一)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

(二)单项对外投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的规定,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含)的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

(三)单项对外投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1.3条的规定,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项目,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对此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加后总金额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公司证券部、财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前期尽职调查,提交相关资料,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制定切实
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并负责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并协助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交易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
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等相
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
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每月及时取得被投资企业
的财务报告,以便对其财务状况和公司的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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