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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母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母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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