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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六)因职责、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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