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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8:47:05 股吧网页版
川恒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且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客观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
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定义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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