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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未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审议标准的,经子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向公司财务中心、证券部报备后可由子公司直接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
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七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被担保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事项提交审议的,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与本公司关系);
(二)担保所涉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若有);
(四)担保范围、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公司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公司财务中心
作为对公司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对外担保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在担保期内,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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