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5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概述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生态”)提供合计不超过 4.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06、2024-019)。
2.近日,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贵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贵阳分行于近日签订《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及《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本公司为本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提供最高额票据质押担保 8.00 亿元,其中为成员企业即上述子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 亿元。
二、《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质权代理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出质人(乙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2024 年营字第 0024200015 号的《票据池业
务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大写)捌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或
招商银行贵阳分行和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企业,即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2024 年黔字第 6024850003 号号的《集团综合授信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集团综合授信协议》”)。
共享票据池业务项下,招商银行贵阳分行和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企业,即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2024 年营字第 0024200015 号的《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安排其各分支机构(含甲方,下称授信办理人)向核心企业和其成员企业(统称授信申请人,成员企业为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人民币(大写)捌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在此情形下,甲方作为乙方授信的具体经办行,同时作为招商银行其他授信办理人的质权代理人)。
为担保乙方(或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甲方(或其他授信办理人)的所有债务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质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质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
1.1 乙方用于出质的质物为乙方合法持有并经甲方(或其他授信办理人)认可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含纸票和电票)、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含纸票和电票)(前述三种质物统称为“票据”)、保证金、存单。
1.2 如乙方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含 CBS 平台和银企直联等渠道,下同)/企
业移动服务平台(企业 APP)办理质押时,出质的质物以乙方在线发送,经甲方(或其他授信办理人)确认且在招商银行系统中保存的质物信息或记录为准。
如乙方线下办理质押,则出质的质物以乙方提交且经甲方认可的《质物清单》为准。如甲方(或其他授信办理人)接受乙方的质物置换申请的,则出质的质物以《质物清单》和甲方(或其他授信办理人)认可的《质物置换申请书》确定的为准。
1.3 因市场情况、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质物市值下降;或当质物为股权时,所质押股权份额合计超过总股本的 50%(含)、或股权交易价格跌破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触及预警线(预警线为:/)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证金(保证金账号为保证金存入时甲方系统自动生成或记录的账号,下同),或增加/更换新的担保,以弥补因质物市值下降所带来的缺口。否则,甲方(或其他授信办理人)有权视同发生授信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并采取相应的违约措施。
2.质押担保范围
2.1 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或其他授信办理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乙方(或授信申请人)及其成员企业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川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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