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川恒股份收购贵阳黔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进矿业”)持有的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源地勘”)58.5%股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况
根据川恒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受让黔进矿业持有的黔源地勘 58.5%股权的议案》,川恒股份拟以现金人民币 82,750.00 万元收购黔进矿业持有黔源地勘 58.5%的股权(对应黔源地勘 4,567,740 元注册资本)。本次交易完成后,川恒股份持有黔源地勘 58.5%的股权(对应黔源地勘 4,567,740 元注册资本),成为黔源地勘的控股股东。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名称为“川恒股份”,股票代码为“002895”。
根据川恒股份现持有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川恒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02741140019K
注册资本 54,203.5745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吴海斌
住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成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11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
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磷
酸二氢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