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工作机构。四大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提议。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至(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二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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