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
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的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川恒股份收购贵阳黔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进矿业”)持有的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源地勘”)58.5%股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交易所涉的黔源地勘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秉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川恒股份、黔源地勘、黔进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己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均为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的副本文件与正本、复印件文本与原件是一致的;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相应授权。
三、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交易所涉的黔源地勘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己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相关公告申报的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黔源地勘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及律师
川恒股份 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黔源地勘 指 贵州黔源地质勘查设计有限公司
黔进矿业 指 贵阳黔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兴泉实业 指 贵州省兴泉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川恒股份收购黔进矿业持有的黔源地勘
本次交易 指
58.5%股权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黔源地勘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
1、2005 年 4 月,黔源地勘设立
黔源地勘系由曾湘贵、谢海、王天华、孙培生、张晟、张海英于 2005 年 4
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黔源地勘设立时的名称为“贵州黔源地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05 年 4 月 15 日,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5201122201395 的
《营业执照》。
黔源地勘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 东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曾湘贵 25 货币 50.00%
谢 海 7.5 货币 15.00%
王天华 7.5 货币 15.00%
孙培生 5.0 货币 10.00%
张 晟 3.0 货币 6.00%
张海英 2.0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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