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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3 18:18:14 股吧网页版
川恒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恒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川恒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邮编:300042

Floor28th,China Life Financial Certer,No.38 QuFu Road,Heping District,Tianjin 300042,China

电话/Tel:(+86)(22)8558 6588 传真/Fax:(+86)(22)8558 6677

网站/Website: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9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川恒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川恒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召集。债券受托管理人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川恒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表决程序和效力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6: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龙潭总部城华盛路 58 号 55 栋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登记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的情况

根据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国信证券提供的参会回执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718,183 张,代表的本次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71,818,3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金额的 6.88%。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须经超过持有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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