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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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02 号
致: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
了《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珠海市
香洲区南湾北路 31 号 2 单元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蔡南桂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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