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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1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等文件的起草、保管和披露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和两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紧急事项的情况下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进行口头会议通知,但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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