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5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4-08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8人,代表股份78,400,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5,477,062 股的 33.2943%。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5 人,代表股份 1,740,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5,477,062 股的 0.7391%。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76,659,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5,477,062 股的 32.55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645 人,代表股份1,740,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5,477,062 股的 0.7391%。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912,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1%;
反对 36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7%;弃权1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52,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872%;反对 36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9802%;弃权 1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2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12,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96%;
反对 4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8%;弃权1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5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85%;反对 4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2058%;弃权 1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5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丽萍、张梅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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