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0 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86)755-83025555;传真:(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518048;网址: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丽萍律师、张梅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主 持 ;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648名,均为截至2024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400,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29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4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76,659,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555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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