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9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一、 本次注销和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 6
三、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 7
四、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安排 ...... 10
五、 结论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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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所涉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和行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注销和行权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该等文
件中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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