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9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采用须公开披露的选聘方式时,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披露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后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为保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公司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进行选聘。要求如下:
(一)采用公开招标等须公开披露的选聘方式时,公司须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二)公司应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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