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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2 17:05:42 股吧网页版
中新赛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为: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3、自披露本次分配方案至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70,75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扣税后,
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4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4
月 1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4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证券账户号码 证券账户名称

1 08*****625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00*****859 凌东胜

3 08*****537 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 08*****699 南京市创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8*****521 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 年 4 月 11 日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4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即 30.22 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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