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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21:05:34 股吧网页版
昂利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监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董监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 股份锁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
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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