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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