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一、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含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以下重大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批准单项对外捐赠支出超过 500 万元(或等值物品)、或当年对外捐赠支出累计总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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