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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21:05:36 股吧网页版
昂利康: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召集人(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应当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五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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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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