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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5 19:17:57 股吧网页版
恒铭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8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 5

二、 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 7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11

四、 结论意见 ......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就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材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所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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