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7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9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22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28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64
第七章 董事会......67
第八章 高级管理层 ......108
第九章 监事会......112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25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135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148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151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157
第十五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158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63
第十七章 附 则......1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53号文)批准,于1996
年 11 月 15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1996 年组建时本行名称为青
岛城市合作银行;1998 年更名为青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26460960-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目前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264609602K 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青岛银行
英文名称:BANK OF QINGDAO CO.,LTD.
简称:BANK OF QINGDAO
第四条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
楼
邮政编码:266061
电话:0532-85709728
传真:0532-85783866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0,354,724 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
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
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
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高级管理层。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按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
第十一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本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业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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