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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20:35:22 股吧网页版
鸿合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编: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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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6-10)58091000 F:(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合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事宜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以及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鸿合科技实施激励计划有关的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孙晓蔷女士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鸿
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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