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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计量: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0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

二零二四年六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3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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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Fax):0862-88835385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穗天股字(2024)第002号
致:独立董事汤胤先生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汤胤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独立董事汤
胤先生作为征集人向截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直接取得的文件(如涉及),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告的《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公告》”),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汤胤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事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1.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9:00-12:00,14:00-17:00)。

根据征集人汤胤先生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汤胤先生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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